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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慘 過年被老闆解聘還不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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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慘 過年被老闆解聘還不給資遣費
2016年08月31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過年期間竟收到老闆解聘簡訊。示意圖
過年期間竟收到老闆解聘簡訊。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先生年初到新公司任職,過年期間老闆以簡訊告知無法同意我先生開出的薪資,立即結束聘雇,還收到文件要我們同意將薪資所得報在前一年度,我們沒簽,結果收到稅單,發現新公司仍逕自替我先生申報;但我先生前一年仍在舊公司任職,請問新公司的作法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新公司是否應付資遣費?該如何處理?

律師嚴奇均答:
因讀者沒有說明讀者先生到新公司任職及老闆結束聘僱的時點,但是既然是年初到新公司任職,老闆又在過年期間以簡訊告知結束聘僱,推斷前後受雇期間大約是一個月。不過不甚理解老闆結束聘僱的原因為何,若是因為老闆不同意讀者先生開出的薪資條件,則應該是改由讀者先生考慮是否接受起先任職時談妥的薪資條件,若讀者先生不接受,就屬雙方合意終止勞雇關係的情形,這樣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若老闆不同意讀者先生開的薪資條件,讀者先生也未確定是否要依起先任職時談妥的薪資條件,旋即遭老闆告知要結束聘僱,則屬雇主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的情形;此時,就要探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得由雇主終止的規定,才能再進一步分析讀者先生是否可領取資遣費。
建議讀者先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若老闆對事實調查時作虛偽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可能會被處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藉此迫使老闆出面協商,解決爭端。
至於老闆將讀者先生薪資所得報稅在前一年度,若是讀者先生不同意、老闆也無權利逕予將薪資所得報稅在前一年度的話,老闆可能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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