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謊報親生兒 長大變通緝犯怎辦?
2016年09月02日00:00 呂志明/採訪整理
她40年前謊報妹妹的小孩為親生兒子,沒想到後來「兒子」竟成通緝犯。示意圖
讀者Ethan問:
我父母當年將母親妹妹(我阿姨)剛出生的小孩(我哥,現年逾40歲)以「親生子女」申報戶口、並扶養長大。我哥十餘年前即因案通緝流亡大陸、留下一雙稚兒。現在父母想脫離與我哥的親子關係。請問父母是否有偽造文書罪?父母可以跟他的小孩驗DNA排除血緣嗎?會不會變成我哥是我父母收養的,無法脫離親子關係?
律師孫治平答:
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讀者父母主張其與讀者的哥哥並無親子血緣關係,但戶籍登記上卻記載為父(母)子之事實,導致私法上之身分關係不明確,依法可以向住所地之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在訴訟進行中,法院會依照聲請來囑託專業醫療機構對雙方進行親子血緣鑑定(至於讀者的哥哥因案通緝流亡大陸,是否得由其小孩與讀者的父母進行血緣鑑定,可能要於訴訟中再向法院說明聲請),鑑定結果若認無血緣關係,而得排除親子關係,法院即會判決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另外讀者父母明知讀者的哥哥並非親生子女,卻以親生子女身分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並將偽造之出生證明書交付公務員,經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謄本登記簿冊,確實可能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但是依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犯罪有所謂的追訴權時效,我國最長的追訴權時效僅30年,讀者的哥哥已經40歲了,相關行為都應是在40年以前發生,追訴權已經消滅,所以已經沒有遭受刑罰處罰的可能。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