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想和男友私奔 憂母提告「惡意棄養」
2016年09月05日00:00 顏凡裴/採訪整理
林小姐想離家和男友同居,擔心母親告她「惡意棄養」。示意圖
讀者林小姐問:
我25歲,母親的管教方式甚嚴,會限制外出與交友的自由,若不合媽媽的意,會動手動腳或揚言要趕出家門及斷絕母女關係等,我想與情人先同居然後結婚,但怕媽媽會報失蹤人口藉此找到人,提告「惡意棄養」。我尚有一位哥哥,我也願意支付家中相關費用,算惡意棄養嗎?結婚後,也必須支付一切費用嗎?
律師蘇淑華答:
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另依刑法第 294 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 295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因此,依上開法律規定,讀者對於其母親確有扶養義務,若讀者母親屬無自救力之人,讀者仍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會有觸犯《刑法》遺棄罪之可能。
但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是因對於無自救力的人不盡扶養、保護義務,而致其不能生存才會成立犯罪。如僅對於無自救力人違反撫養、保護之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扶養、保護,無自救力的人不致無法生存者,則屬民事責任問題,並不成立刑事犯罪。
因此母親若有讀者哥哥可負起扶養義務,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讀者不扶養母親就不會構成《刑法》遺棄罪。至於讀者於結婚後是否支付母親之一切費用,此涉及民事扶養責任問題,原則上仍應與哥哥平分扶養費用。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