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時薪不到120元 慣老闆竟還說多給5元
2016年09月0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無良老闆低付薪資還想辦法扣薪。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一個大學生,在嘉義飲料店打工,薪資沒有符合法定的金額,2月份發現,我的薪水每小時多了5元,原以為是被加薪,但隔月又變回原來時薪。我跟老闆提出疑問,老闆說是2月算錯,要把我多拿的1300扣回去,請問這樣合理嗎?
律師黃仕翰答:
《勞基法》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第21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如果讀者在飲料店打工,而老闆所核發的薪資卻不符合法定基本工資,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依據讀者提供的事證,如果這名僱主提供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法定時薪不得低於120元),即屬違法,僱主應支付不足基本工資部分薪資,而老闆宣稱讀者在2月份多領取的1,300元,如果連同讀者實際拿到的薪資,仍未超過基本工資範圍,讀者就不必返還。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