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遲到5次 被逼自願離職合理嗎?
2016年09月26日00:00 鄧玉瑩/採訪整理
2009年台積電也曾遭員工控訴不當解僱,誆騙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資料照片
讀者鄭小姐問:
公司主管認為我各方面表現不佳,要我簽立離職單,做到這個月底為止,要我14號以後就不用進公司,但薪資幫我爭取算到月底。覺得我不適任的理由有:會遲到。(一個月至少五六次超過一分鐘的打卡),不聽主管指示(處理訂購專案,我替廠商說話,惹怒總經理),與其他單位應對不佳,請問這些理由算是重大事故嗎?是否可以堅持不寫離職單,請他們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律師温令行答: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是不能隨便將勞工解雇的。其中第11條規定了5種事由,雇主可以依法律所規定的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但必須支付勞工資遣費,其中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作為預告解雇的事由;另第12條則規定了6款事由,雇主不須預告就可以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且不需支付勞工資遣費,其中實務上最常見的是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可不預告即解雇。
在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會依照勞工年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勞工每星期可以請兩天謀職假,雇主薪資必須照給。另外,雇主也可以選擇直接將預告期間的薪資算給勞工,並直接將勞工解雇。這筆費用跟資遣費是不一樣的,資遣費仍然必須照給才行。
由於法條都有解釋空間,所以雇主為了避免日後被勞工主張違法解雇,常會要求勞工簽立自願離職的文件,如此一來勞工就不是「被解雇」,而是「自願離職」的了。
因為勞工自願離職是沒有辦法要求資遣費的,也不能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無法請領失業補助,對勞工的權益影響非常大,簽署之前一定要三思,了解自己的權益。如果拒絕簽署而被雇主解雇或為難,可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