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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接觸營業秘密 簽競業禁止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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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接觸營業秘密 簽競業禁止無效
2016年09月2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勞工如果沒有接觸公司的營業秘密,就算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仍無效。示意圖
勞工如果沒有接觸公司的營業秘密,就算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仍無效。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一家新公司報到後20天提離職,公司告知只要做到月底,但要求簽署保密約定,裡面有競業禁止規定,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類似相同性質的工作。事後經理告知,我工作未滿3個月,並非正式員工,且從事文書工作,並非高階或核心幹部,所以即使我已蓋章簽名,合約仍無效。請問合約到底有無法律效力?

律師黃仕翰答:
《勞基法》第9-1條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與正當營業利益,在合理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內,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到類似行業從事相似工作,稱為「競業禁止」。然而我國企業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的勞資契約時,應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的旋轉門條款精神,具有一定程度的限縮,而非為降低勞工流動率,而不分職位高低、職責內容就恣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有鑑於此,立法院已於去年底增修《勞基法》第9-1條規定。
假如讀者所擔任的文書職務,並無接觸或使用到雇主的營業秘密,即有可能違反上述《勞基法》第9-1條第1條第3款規定,導致讀者與公司所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相關契約,會因為《勞基法》第9-1條第3條規定而無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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