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請安胎假遭解聘 老闆很有事
2016年10月05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新進員工懷孕遭解聘,僱主恐違法。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做採購的內勤工作,面試及錄取報到時還沒懷孕,報到後1個月因懷孕初期不穩,請安胎假5天,工作2個月時,老闆通知我做到當天,理由是公司招募新人員的目的是人力不足,懷孕可能不適任。請問未滿試用期解雇,會給我遣散費嗎?我能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是否可以申訴向原公司申請賠償?
律師林岡輝答:
依照《性別平等法》第11條,老闆如果單純以懷孕作為不讓您上班的理由,應該無效。讀者可主張勞動契約有效存在,要求回去上班,且縱使老闆拒絕讓讀者回去上班,讀者仍可請求老闆給付拒絕期間的工資,但若這段時間讀者另有收入,則請求給付薪資應先扣除其他收入。
不過,如果讀者認為這樣的工作環境對孕婦不友善,不願意繼續待在這家公司,讀者應於老闆告知不用再來上班後,30天內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表明公司僅以讀者懷孕就認為不適任,已違反勞動法令,所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公司依法給付資遣費、自離開公司至存證信函到達期間的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如此一來,自公司收到存證信函日起,讀者將不再是該公司員工。
讀者寄出上述存證信函後,若公司拒絕開立服務證明書或30天內給付資遣費,讀者可連同老闆違反《性別平等法》第11條等法令,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勞動機關如果調查屬實,就會依法處罰該公司。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