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少女懷孕 害她父母離婚 判賠
2016-09-27 02:31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一名國三少女與劉姓青年交往而懷孕,劉帶她去墮胎,因手術吸抽不全,少女事後大血崩。少女父親不能諒解妻子是家庭主婦卻沒「管」好女兒,離婚並取得女兒監護權;少女母親不甘因劉家庭破碎,提告向劉求償五○五萬五千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劉侵害家長監護權,且害夫妻離異,判賠四十五萬五千元。
士林地院指出,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原告與受償者為少女母親;若父親能舉證精神上受損害,且具因果關係,可另提民事訴訟。劉犯妨害性自主罪部分,士院判刑十月。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廿三歲)三年前結識國中少女,少女為了和劉在一起還蹺家。前年十一月,劉帶著少女到醫院墮胎,醫生要求通知她父母,母親才知女兒懷孕。去年一月少女墮胎抽吸不全急性血崩,急診出院後,隔天在家又大血崩,緊急被送往醫院做二次墮胎抽吸術。
「女兒給妳照顧,還照顧成這樣」,少女父親不滿妻子管教無方,憤而離婚,並取得女兒監護權。母親不僅為女兒術後的身體康復大傷腦筋,還因離婚頓失經濟支柱,認為都是劉害她家庭破碎,提損害賠償訴訟。
少女母親向法院提告指出,劉姓青年玩弄女兒,女兒因叛逆、曾遭保護管束,不願意回家。女兒兩次手術後,身體大受影響,氣血不足,她支出五萬五千元醫療費和營養品照料,要求劉賠償,另求償五百萬精神慰撫金。
逃亡被緝獲的劉坦承犯行,願意支付醫療費用,但他說「我還沒出社會」,根本賠不起五百多萬。士林地院認為子女遭逢此事,父母須付出更多心力照顧,少女的母親還遭丈夫責怪「沒管好」而離婚,求償有據,判賠四十五萬五千元。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