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兒監護權 仍須付扶養費
2011年07月26日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讀者小丁問:
我是扶養兩個小孩的離婚男子,當初離婚協議書載明兩個小孩的監護權歸我,沒寫前妻月付多少金錢給小孩,這樣前妻就不用負擔扶養費嗎?前妻要探視小孩,我要前妻幫忙負擔小孩費用,前妻只願月付五千元(但也只拿過一次),後來,前妻不願付扶養費,我不讓她探視小孩。
前妻說,男方取得監護權,女方就不需要負擔任何一毛錢,還可以隨時看小孩。前妻要向法院提告「我不給他看小孩」,前妻可以這樣提告嗎?
律師周滄賢答: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雖然兩位小孩的監護權歸屬小丁,但小丁和前妻都要對小孩負扶養義務,前妻當然也要負擔部分扶養費。
可持支出單據提告
小丁可檢具小孩每月的支出單據或根據小丁居住縣市的國民平均生活費作為依據,對前妻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要求前妻給付已代墊或小孩自起訴起至成年為止的生活費用。
小丁不讓前妻探視小孩,將影響前妻對小孩的探視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所以小丁的前妻當然有權提告。不過,小丁仍可提出前妻並未正常給予扶養費,供法官參考評估。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