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母買地分贈手足 算預分遺產?
2016年10月20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兒子向年邁母親買地分贈手足,律師認為不算事先分遺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二伯2年前買了奶奶(目前健在,有5子2女)的土地(2400萬元左右),然後二伯分成6份給奶奶和兄弟姐各400萬元,唯獨我父親沒有。二伯說,因為我父親20年前跟他借錢做生意,且表明不分家產,(二伯說借400萬,但沒有證據),因父親得到思覺失調症,子女可請求分產嗎?能證明土地買賣為事先分遺產嗎?
律師劉嘉宏答:
首先,依《民法》規定,所謂「遺產」是指往生者於「死亡時」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債務,因此如果是「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基本上法律都予以尊重,他人原則上也無法干涉或限制。故依來信所述,若是生前將自己的土地買賣、處分,依法並不屬於事先處分遺產,而是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名下財產的法律行為。
其次,讀者信中提到因父親有思覺失調症,子女是否可以請求分產?關於此部分,來信意旨似乎是指可否幫父親爭取到父親應有的權利?或甚至是指可否「代位繼承」的問題?
然而,如上所言,生前處分自己的財產,在法律上並不屬於分配遺產的行為,因此沒有《民法》繼承編關於侵害應繼分、特留分的問題,因而也無法據此認定父親權利受有侵害。
至於代位繼承部分,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必須是「前順位繼承人」(在本案指父親)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才可以由「後順位繼承人」(在本案指讀者)代位繼承該部分的遺產。本案一方面不屬於遺產分配問題,二方面也沒有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故讀者來信所問,恐都無法如其所願。
最後,二伯主張20年前父親曾向他借400萬元部分,在法律上應由二伯先舉證證明確實有借錢一事,否則空口無憑,仍不足以佐證其言。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