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逼人 請特休假竟會遭資遣
2016年10月29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主管開會公開要求員工不能休特休假。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主管在開會時,公然要求脅迫13位員工不能請特休假,否則一律報上去公司列入資遣名單,請問這要怎麼辦?
蔣昕佑律師回答:
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雇主要給工作滿一定年限的員工特休,例如工作滿1年未滿3年者是7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是10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是14天、10年以上者每多1年增加1天,最多可有30天特休假。
因此,若雇主不給員工請特休假,員工可以去向勞工局或勞動部檢舉,雇主會被裁罰2萬至30萬元罰鍰。若雇主以員工請特休而資遣該員工,也違反《勞基法》,因此雇主單方面解聘是無效的,員工和雇主間的勞動關係並未終止,這時候員工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除了確認雙方之間仍有僱傭關係外,還可以請求因被公司單方面解聘,而未拿到的薪資及損害。
另外,若雇主是非常直接脅迫不讓員工請假,例如撂狠話稱「你不怎樣...我就資遣你」,雇主也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徒刑,但若雇主只是暗示性,則較不容易成立強制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