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承認欠錢 可重啟追償時效
2015年11月17日 記者胡守得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媽媽在20年前借了朋友28萬元,對方簽了本票卻一直不還,現在本票已經過期了,我們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強制對方還錢?
律師洪維廷答:
讀者母親與朋友存在2個法律關係,一是《民法》消費借貸關係,請求時效為15年,自約定還款日起算;另外則是《票據法》的票據債務關係,時效為3年,請求時效自本票到期日起算。若是母親在20年前借出去,一般情況下,請求權皆已罹於時效。
但是,依《民法》第129條即規定,消滅時效會因債務人的「承認」行為而中斷。若是讀者母親在15年時效內,曾向朋友催討債務,朋友也表示願意還錢,時效就會中斷而須重新起算,則本件就尚未罹於時效。
試探對方償還意願
另外讀者母親的朋友縱使沒有承諾還錢,仍可建議母親登門拜會這名朋友,若對方在言談間有表示願意清償當年這筆債務,有可能被認定雙方已成立「以債務承認為內容」的新契約,母親可依這個新契約向朋友主張清償債務外,客觀上也可認定母親朋友已默示拋棄時效利益,不得再以時效為由拒絕給付欠款。
值得注意的是,讀者母親與朋友當初就該筆借款若「無」約定還款日,則須經讀者母親定1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時效才會起算,否則即使已經超過20年,對方仍不得以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付欠款。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