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員工勞保費竟沒加保 惡老闆得付這代價
2016年12月08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老闆按月扣員工勞保費,卻沒為員工投保,恐觸犯侵占罪。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老公在某家公司任職長達5年,每月有從他薪水中扣除勞保費,3年前離職,但在昨日至勞保局伸請勞保異動明細才發現,公司未有加保記錄,且詢問勞保局告只有3年追溯權,現在已經超過3年,不知現在要如何討回自己的權利?
律師蔡皇其答:
內政部74年4月22日臺(74)內社字第307950號函意旨曾提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所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加保手續或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有關該項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處理」。
至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則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僱主除被處罰鍰外,對勞工所受的損失,也應按規定給付標準賠償。請求權時效依上開函示,從「知道未投保時」起算2年。另外,僱主收勞保費卻沒繳,可能會涉及《刑法》侵占罪。而在民事上讀者也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僱主提告請求返還款項。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