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訂才說標錯價 老闆竟反悔不賣了
2016年12月10日00:00 孫友廉/採訪整理
買賣契約一旦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可片面毀約。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訂了一台機車,老闆在合約書上面價錢是52500元,當時我付了1500的訂金也簽了字後回家,後來老闆打電話來說他少寫1萬元,正確應該是62500元,他說如果不願意付,可以退我訂金。但我當初就是要以52500元買這台車,想問原來的合約是否成立?老闆是否應以52500元賣我?
律師徐豪鍵答: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而根據讀者來信表示,機車行老闆當初以52500元的價格出售機車,讀者也表示願意購買,雙方進而簽訂合約,之後機車行老闆雖表示因為自己的過失錯標或誤寫價格,但因契約已成立,老闆不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
如果老闆不願依雙方約定契約條件出售機車,便屬違約,讀者可依契約,或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規定,提告請求履行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在看車或簽約過程中,老闆均一再表明機車價格為62500元,且為讀者所明知,只是到最後簽約時才誤寫成52500元,則雙方構成買賣機車的價格仍為62500元,如刻意利用對方的錯誤要求履約,亦非法所允許。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