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本票已超過3年 還可以追討嗎?
2016年12月31日00:00 丁牧群/採訪整理
本票上的發票日期,沒有授權是不能亂填的。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想請問如果我持有的本票換款日期是民國96年,現在105年我找到對方,要對方還款,但是已超過3年期限,而且本票上面只有註明還款期限,並未註明發票日期。是否能提民事訴訟?相關程序怎麼做?
律師廖芳萱答:
一般本票的期限是發票日開始3年,或到期日開始3年,如果這一件已經超過3年,但因為讀者與對方是借貸關係,《民法》上的時效是15年。但有一件事必須要提醒讀者,那就是本票上如果沒記載發票日的話,而且發票人沒有授權讀者填寫,讀者是不能填的,否則日後對方還可以告你偽造有價證券,會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