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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未婚生子 向落跑爸討扶養費「越高越好」?

時事新聞
女未婚生子 向落跑爸討扶養費「越高越好」?
2017年01月09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未婚媽媽向落跑父親索討扶養費,希望「越高越好」。示意圖
未婚媽媽向落跑父親索討扶養費,希望「越高越好」。示意圖

讀者Miss Chen問:
我在去年11月時與男方產下一子、沒想到婚事告吹、我們也分手了。我決定給我媽媽照顧孩子,拒絕讓男方把孩子帶回家找保姆帶,後來男方卻音訊全無,更別提照顧孩子的物資費用了。我希望他負擔撫養費用、費用越高越好。同時監護權也在我身上。這樣什麼時候申請認領對我最有利呢?

律師呂紹宏答:
依照讀者所提供的資訊,雙方沒有結婚,所以小孩是非婚生子女,生母對於子女無須認領。若要向生父要求扶養費用,則必須依照《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或者生父有給予生活費的話,應可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
當提起認領訴訟或者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後,於訴訟過程會驗DNA,若真有血緣關係,法院會判決親子關係存在,該子女即為生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有扶養義務。生母在訴訟前支出的扶養費用,也可透過訴訟程序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要求生父給付,此訴訟程序可以透過在本訴(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追加方式,或另外提起新的訴訟。
不過扶養費則需依照「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計算標準是依照父母經濟狀況,依比例分擔。因此沒有辦法按照讀者所說,希望對方「負擔扶養費用越高越好」,還是必須依照實際支出為比例分擔。
建議讀者可以盡早提起認領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讓父親即早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以免因經濟上的負擔,而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受損。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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