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席縣府活動 竟因《個資法》要不到照片
2017年01月15日00:00 孫友廉/採訪整理
每年重陽節各地方政府都舉辦許多公開活動。資料照片
感恩的小老百姓問:
我最近到鄕區公所申請調閲照片,那是縣府帶人到府探視老人家的重陽節活動照片,因為自己留底不見,老人家過世後想做紀念冊,但是承辦課長卻推三阻四,還搬出《個資法》,請問這種公開活動照片有機密嗎?可以這樣拒絕子女拿父母的照片嗎?
律師徐豪鍵回答: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因此,讀者父母親參與重陽節活動的照片,為公開活動中所蒐集,且未與父母親的姓名等個人資料結合的影像資料,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範圍。
(三)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乃在規範資料的蒐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既然讀者是請求區公所交付自己父母親的活動照片,且僅作為紀念使用,區公所交付照片或檔案,衡情不會有侵害人格權的疑慮,區公所不應以《個資法》為難人民才是。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