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父亡兒女可代位
2015年07月30日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讀者李先生問:
岳母過世遺有3筆土地,沒有負債,岳父尚健在,大舅子8年前亡故遺有1男1女,聽說8年前曾拋棄繼承。我太太尚有7個姊妹,岳母生前未立遺囑,請問土地應由哪些人繼承分配?如果大舅子的兩個小孩並未拋棄繼承,又該由哪些人繼承分配?
律師毛鈺棻答:
讀者可參考《民法》中有關繼承相關規定,包括「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以及有關配偶與其他順位繼承人應繼分如何分配的規定。
同順位依人數平分
針對大舅子的子女若曾拋棄繼承父親遺產,對晚於父親死亡的袓母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的問題,必須了解「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其袓母遺產,並非繼承其父的權利,因此孫子女只要未拋棄繼承袓母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母遺產。
依上開規定,讀者岳母死亡後,在不考慮岳父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情況下(因資訊未完全,無法判斷3筆土地係婚前或婚後財產,或岳父母是否有約定財產制等變數),應由其配偶(即岳父)及9位子女繼承,每人各得10分之1,大舅子因已過世,得繼承部分由大舅2子女各得20分之1。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