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惡鄰 竟鎖電梯不給用
2016年03月30日09:12 胡守得/採訪整理
樓梯間等公有設施屬全體住戶共有,未經其他住戶同意私自佔用恐觸法。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套房電梯大樓,沒有管理委員會,鄰居家族因持有較多戶數,自認是管理委員,房子1993年蓋好,1996年他就把電梯鎖著不讓大家用,2012年才重新啟用並加裝磁卡,收管理費又不開憑據,目前更在1樓大門、電梯裝設監視攝影鏡頭,這樣是否妨害我的個人隱私?
律師洪維廷答:
讀者居住的電梯大樓,概念上可區分為使用上可獨立的「專有部分」,例如住戶各自住家內部的一切使用空間,及使用上不可獨立的「共有(用)部分」,例如大樓水塔、外牆、樓梯間等公有設施;讀者描述的大樓電梯情形,應屬供全體住戶使用的「共有部分」,所以鄰居未經其他住戶同意即擅將電梯設施私自占用,有可能構成《刑法》竊占罪。
讀者鄰居自任管理委員一事,既然未經各住戶同意,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組成管委會並授權,當然不可以擅自收取管理費,讀者如有疑慮,可以拒絕繳納。但根本解決方法,還是建議大樓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大樓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專職執行大樓管理責任,以避免未來糾紛不斷。
至於裝設監視器的地方,皆屬公共區域,所拍攝的範圍也未涉及個人非公開領域,恐未侵害隱私權,但因不是全體住戶授權或管委會決議,個別住戶也許可提告租住安寧權受損的民事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