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害人染愛滋 可重判12年
2015年11月16日 記者曾佳俊
刑責關鍵
「刑責輕重的關鍵在於是否感染愛滋!」針頭怪客街頭刺人案件頻傳,律師黃志樑表示,嫌犯(未染愛滋者)拿針頭故意刺人,被害人若未感染愛滋,仍涉《刑法》普通傷害罪;萬一被害人因此染病,由於愛滋病被視為不可治癒的絕症,加害人恐涉重傷害罪,最重可處徒刑十二年,若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可提起民事求償
黃志樑並提醒,拿針頭刺人無論是哪一條罪,被害人均可主張精神或身體健康權遭侵害,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
警方也說,去年五月一名女大學生搭乘台北捷運時,手臂被針刺傷還留下紅點,她嚇得報警並就醫;另台中逢甲商圈、高雄瑞豐夜市也曾傳出「愛滋針頭怪客」出沒,事後雖證實皆為網路謠傳,但已讓觀光客人心惶惶,業者生意遭受嚴重衝擊。
新北地檢署也曾偵辦過類似案例,一名陳姓愛滋男在超商偷竊被制止,竟然咬傷警察大腿,並且持愛滋針頭企圖扎人,檢方認定陳男明知患有愛滋病,卻以不確定殺人故意,最後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